外貿交貨前,要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驗貨,并出具品質證書,這個過程叫“商檢”。
凡列入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》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,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,必須經過出入境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。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,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;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查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,應該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。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,不準銷售,使用;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,不準出口。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、安全衛生、數量鑒定、重量鑒定等。
對列入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》的出口商品,海關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或放行單驗放,或憑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。未列入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》的出口商品,由生產部門,供貨部門或對外貿易部門自信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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